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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从严控制协议出让。勘查、开采项目出资人已经确定,并经矿业权协议出让审批机关集体会审的,只有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等情况,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二是严格执行协议出让批准权限及程序。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实行部省两级审批。三是严格规范协议出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