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发布的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是在未进行钢铁供给侧改革的情况下颁布实施的,存在置换范围不清晰、产能置换比例不严格执行、普钢特钢产能折算系数差别较大等问题,不利于在新的形势下新增产能的控制。工信部此次及时修订,从内容上看更加细化,容易界定和实际操作,责任主体更加明确,体现的是国家对严控新增产能的坚决态度。具体有以下几个特点:
只有合法合规、有效产能才能进行置换,坚定维护钢铁供给侧改革成果
新办法明确了只有2016年国务院备案的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清单中的冶炼设备及2016年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项目,才能用于置换新建项目,并对不可用于产能置换如已在去产能名单中等无效置换产能进行了明确,边界清楚,容易操作,杜绝打擦边球,实现对未来总产能是实质性控制。
有保有压,坚持总量控制原则
为鼓励使用电炉消耗废钢,新办法对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企业自身长流程改建短流程项目允许等量置换,但据我们1月4日发布的行业深度报告《未来五年我们钢铁产能仍将大幅减少》中分析,未来五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并不存在此类项目。同时,对于未完成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市(河北、山东等)规定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产能,这也是坚持根据环境容量进行产业布局调整和总量控制的重要举措。
退出设备核定产能更加细化,降低漏洞风险
新办法对产能换算情况进行一定程度的细化,有利于实际具体操作,并有助于避免未来产能置换中由于核定产能的遗漏而造成的产能新增的问题。取消了同一炉容转(电)炉对应不同的普钢、特钢产能换算数,调整为统一换算数,并按照全废钢冶炼时电炉的产能,对产能换算表中电炉等产能换算标准进行了调减。避免各地产能置换时为新增产能玩“数字游戏”。
明确责任主体,鼓励监督
新《办法》中明确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置换设备在新项目建设投产前拆除,特别是明确跨区域产能置换由出让省负责监督落实,明确了责任主体,更是明确了追责主体,有利于确保置换产能按时拆除。特别是此次提出发现重复置换等弄虚作假行为,明确对涉事企业、监管部门追责,鼓励社会监督,体现了公开负责的态度。
风险提示:政策落实不及预期。
(关键字:新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供给侧改革成果 利器 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