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地区日前发布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主要目标:全面完成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秋冬季期间(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长三角地区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5%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5%左右。
实施范围: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宿迁市,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市、芜湖市、黄山市、池州市、六安市、宣城市、安庆市、铜陵市、淮南市、滁州市、阜阳市、亳州市、淮北市、蚌埠市、宿州市,共4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实施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程。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2018年12月底前,上海市完成产业结构调整项目1000项,其中钢铁、化工、有色、铸造、建材、制药等重污染企业60家;江苏省完成化工等行业企业67家;浙江省完成化工、铸造、建材等行业企业124家;安徽省完成有色、铸造、建材等行业企业53家。所有搬迁转移、产能并购或置换等钢铁冶炼项目,原则上只允许在沿海地区规划实施。
加大“两高”行业产能淘汰和压减力度。大力淘汰和压减钢铁、焦炭、建材等行业产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退出时应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
因地制宜推进重污染城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2017年秋冬季PM2.5浓度超过70微克/立方米的城市,应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根据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
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深化有组织排放控制,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厂内所有散状物料储存、输送及主要生产车间应密闭或封闭;实施清洁运输,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铁路、水路、管道、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汽车等方式运输。
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
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在资源有保障前提下,可不予限产,包括: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的和采用电炉短流程炼钢生产线的;焦炉炉体加罩封闭、配备焦炉烟囱废气脱硫脱硝装置,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建材企业,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的;电解铝、铝用炭素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毫克/立方米)的,氧化铝企业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各省(市)应制定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各城市要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
(关键字:大气污染 攻坚战 长三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