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汾渭平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面完成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秋冬季限产政策再出台;
本次限产方案要求:自2018年10月1日始至2019年3月31日止,汾渭平原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4%左右(限产力度低于征求意见稿中的“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6%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6%左右”要求)。
限产实施范围: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含西咸新区)、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含韩城市)市以及杨凌示范区。
本次对钢铁行业的目标:
1、加大钢铁企业整合力度,提升产业装备水平,大幅减少企业数量;积极推进焦化、钢铁、建材等行业产能淘汰和压减工作,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全面启动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下、运行寿命超过10年的焦炉淘汰工作。
2、深化钢铁企业污染治理。烧结、球团、高炉、转炉配套建设高效脱硫除尘设施。
3、积极推进清洁运输,充分发挥已有铁路专用线运输能力,增加铁路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量。
4、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5、因地制宜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加强采暖期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2018年10月底前,各城市重点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并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明确具体安全生产措施。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关键字:汾渭平原 限产 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