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支持进口保税交割铁矿石期货业务发展,明确海关检验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于保税交割的期货铁矿石检验,实行“集中检验、分批放行”模式。
(一)“集中检验”是指海关对用于保税交割的期货铁矿石,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前,或者已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铁矿石转成期货前,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实施检验。
(二)“分批放行”是指海关对申报进口的期货铁矿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检验报告,按实际出区情况放行,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二、对用于保税交割的期货铁矿石,企业应当凭《铁矿石期货入库申报通知单》(见附件1)向海关申报。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期货铁矿石,经检验后,如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则准予入境。
三、对申报进口的期货铁矿石,企业应当凭《期货铁矿石放行申请单》(见附件2)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向海关申报和放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独立、公正地开展期货铁矿石检验鉴定业务。
四、大连商品交易所应将开展铁矿石期货的可交割矿种、交割仓库向海关总署备案。
五、大连商品交易所应当与海关实现计算机联网,提供电子仓单系统中生成的《铁矿石期货入库申报通知单》《期货铁矿石放行申请单》等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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