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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近日,商务部制定并公布了《2013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分配原则》。
据悉,磷矿石,是指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税号为:25101010,25101090,25102010,25102090项下所有品种的商品。
商务部明确了磷矿石出口配额申报企业须具备的条件。其中,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流通企业,都要求2009-2011年,至少一年磷矿石出口数量达到5000吨。
商务部表示,综合考虑合格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中低品位磷矿石选用、出口情况及环境监测等因素,将磷矿石出口配额下达至企业所在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资源状况、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战略,综合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等相关因素,制定配额分配方案,并于2012年12月25日前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商务部明确表示,当年可参与磷矿石出口配额分配的企业,凡在当年配额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核实,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在今后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请。
(关键词:磷矿石出口配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