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安监总局等十部门联合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目录》进一步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实施范围,将取代原来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
与目前正在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相比,新《目录》有三个方面的提升与改进:
一是概念更加明晰,使得《目录》使用起来更加清晰和准确。新《目录》的开头增加了对目录相关内容的说明,其中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规定了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说明了《危险化学品目录》各栏目的含义和其他的相关注意事项,这使得使用者对《目录》的使用更加清晰和准确。
二是危险化学品品名略有减少。随着我国对化学品危险性鉴别水平和毒性认识的提高,新《目录》的制定更加科学和简练。
三是不再列出危险化学品的危险货物编号和联合国UN编号,使用者需要自行查询或通过相关测试获得这些信息。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一是做好相关产品标识的修改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的修订,避免与新版《目录》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二是做好危险化学品分类和危险特性分类鉴别等相关检测工作,确定产品UN编号、适用包装等相关内容;三是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不论其是否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企业均应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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