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概述国税总局近日推出新政,对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规定征收消费税。起征日为2013年1月1日。
二、分析与判断征税范围扩大此前,纳入国税总局征税范围的液体油瓶包括汽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溶剂油和润滑油,其中汽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0元;柴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航空煤油暂缓征收。而调整后政策,将MTBE、芳烃、混芳等用于调油和化工原料的中间产品亦纳入征收范围,且按照1元/升来征收。打击避税行为,产业链面临洗牌现行的成品油税费制度是从2009年开始实施,由于只对主要成品油征收,在实施过程中,一些石油炼化企业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油品采取变换名称的方式,以MTBE、芳烃等化工产品的名义对外销售来进行避税。一些中间贸易商则购进非应税产品后再采取变名的方式转换成应税产品销售。此次新政的出台,意味着调和油市场所有原料均将征收消费税,调和油市场利润将大幅下降,市场规模也将萎缩。因此,该产业链上的生产厂商、贸易商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集中度将提高,利好石化巨头目前国内汽柴市场的供应格局是,中石化占据45%的市场,中石油占据34%,中海油占据5%,地炼占据13%,调油商占据3%。新政出台后,由于成本上升明显,调油商的市场空间将会受到压缩,两大油企占有率将会进一步上升,在成品油市场的垄断地位更加牢固。
(关键字:石油化工 石油化工行业 液体石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