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讯被告人刘某,伙同株洲冶炼厂铅分厂反射炉厂职工一起,里应外合8次偷运铅浮渣、1次偷运粗铅锭出厂。2013年7月11日,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2012年上半年,今年25岁的刘某与胡某(已判刑)商量,利用胡某系株洲冶炼厂铅分厂职工的职务便利,窃取该厂铅浮渣出厂进行贩卖获利,商定由刘某负责联系买家运送出厂销售,并提供存放铅浮渣的铁皮柜,由胡某负责纠集人员窃取铅浮渣。2012年1月至4月间,犯罪嫌疑人刘某伙同胡某等人先后在反射炉厂房盗窃铅浮渣8次,盗得铅浮渣重约4.8吨,价值81600元;2012年5月盗窃粗铅锭1次,重约5400斤,价值41580元。
2012年7月3日,此案经人报案至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公安局立案后先后抓获胡某等同案人员。被告人刘某一直负案在逃。2013年4月10日刘某拔打110报警自首,并在房间内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刘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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