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塔山废电池熔炼厂非法进行废铅酸电池回收、拆解及再生铅的生产。
昨日记者从沈阳检察系统了解到,该厂因污染环境被处罚金10万元,三名相关负责人分别获刑。
2011年至2014年6月,杨某、杨某某、文某在分别担任沈阳塔山废电池熔炼厂负责人和主管人员期间,在未取得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进行废铅酸电池回收、拆解及再生铅的生产经营活动。
今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在沈阳塔山废电池熔炼厂内查获露天随意处置堆放的铅酸电池拆解物共计1131.17吨。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经拆散、破碎、砸碎后的分类收集的铅酸电池系危险废物,具有毒性。
经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苏家屯分局监测,沈阳塔山废电池熔炼厂排放的废水PH值为0.79,不符合污水排放标准,该厂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浑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10月13日,浑南区人民检察院对沈阳塔山废电池熔炼厂污染环境一案依法提起公诉。11月6日,法院开庭审理。
昨日记者从沈阳检察系统了解到,浑南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沈阳塔山废电池熔炼厂罚金10万;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8个月,分别判处杨某某、文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以罚金。
据了解,此案系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污染环境罪”以来,辽宁省提起公诉的第一起环境污染案件。
(关键字:废铅酸电池 再生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