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商务部昨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法一旦通过,将实现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一,外商逐案审批管理模式将结束,进入“有限许可加全面报告”外资准入新时代。
根据征求意见稿,将取消现行对外商投资的逐案审批体制,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方式,构建“有限许可加全面报告”的准入管理制度。即外国投资者在负面清单内投资,需申请外资准入许可;同时,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不管是否属于负面清单,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商务部条法司司长李成钢介绍,改革开放早期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奠定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基础。以外资三法为核心的外资法律体系对我国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推进,部分内容难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亟须进行修改完善。
草案不再将企业组织形式作为规范对象,而是在依据注册地标准定义的同时,引入了“实际控制”的标准。即: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视为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受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视为中国投资者的投资。
在放宽外资准入、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外资促进和保护制度,并对外国投资企业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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