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非法收购、处置铅酸电池,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某废品收购站的李某,被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污染环境罪。近日,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2年12月以来,被告人李某,在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在晋源区某废品收购站内非法收购、处置铅酸电池。太原市环保局、太原市公安局、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执法行动时,在收购站内当场查获铅酸电池拆解物共计830.4吨。
经调查,李某的收购站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证明收购站的经营范围仅为废旧金属购销,现场勘查笔录及视频资料证明了拆解废旧电池现场的基本特征,被告人李某对其无证非法收购、处置铅酸电池的行为供认不讳。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依照“两高”司法解释、《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对其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述,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1万元;扣押的废旧铅酸电池及拆解物由原办案单位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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