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2016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专业的判断,我们对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为两家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这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发展的实际,通过担保能满足上述子公司在持续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资金合理利用的需求,该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且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据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提供担保。
二、对《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套期保值计划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建立了完整的组织机构,制定了一套严格的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以及相关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能确保该业务的有效运行,风险控制措施得当;公司制定的2016年期货套期保值计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公司能根据国内锡期货的发展情况适时的调整并就近开展套保业务;通过该套期保值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锁定公司相关产品预期利润,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震荡的能力。同时,该套期保值计划的制定并实施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据此,我们一致同意将2016年度套期保值计划提交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同时提请公司方面要加强对2016年度套期保值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动态监管。
三、对《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在对《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进行认真审阅后认为: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和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00 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此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议案内容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00 亿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独立董事:童朋方、郑昌幸、 刘治海、郑家驹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关键字:云南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