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目前提交议会讨论的新的“矿山和矿物修正案”规定,所有在津的外国采矿公司必须从国外带入85%以上的资金用于当地采矿业的发展。同时还将赋予有多数股份在本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采矿权和所有权。但如果发现这些上市公司提供虚假信息招募资金,那么津巴布韦矿山和矿业发展部部长有权收回其采矿权和所有权。
尽管采矿业占津巴布韦国民生产总值的12-16%,以及占国家出口创汇的一半以上,但津巴布韦目前只有4家上市的采矿公司。政府也在想方设法让当地居民从矿业开采中获取利益。
新的矿山和矿物修正案规定,任何违反要求的矿业公司即属犯罪,将被处以从国外筹集100%资金的罚款或十年以下的监禁,也可能既罚款又监禁。
法律还要求采矿公司应严格遵守银行储蓄法,到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正常的业务转账。
同时,如果没有矿业部部长的书面认同,任何人不得出口矿物原石和未经加工的矿石。
任何矿产公司如需改变股权结构,必须提前14天书面告知矿业部长。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任何采矿公司的持股人未经矿业部部长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股份给非津巴布韦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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