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报道: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三种情况确定买入价。
“这份公告正式明确转让限售股属于转让有价证券,应当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并对限售股的买入价进行了规定。”业内人士认为,公告确定了限售股解禁转让的买入价,而股权转让通常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6%的增值税率征税。
《公告》明确,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三种情况确定买入价。
一是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是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第一种情形现在基本上已经不存在了,第二种情形对IPO前的投资者非常有利。IPO前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可以说是非常低,尤其是早期投资,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现在无论你是参与A轮还是pre-IPO轮,一律按发行价作为买入价,减轻了税负。”业内人士表示。
有分析人士表示,由于送转股后股价会除权,股价会降低,成本价也会降低,而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的买入价是固定的,所以可能刺激上市公司高送转从而少缴税。
此外,《公告》规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目前,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比较常见的是按季结息,按季度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付息。结息日银行计收的利息,不论是否实际收到,均应当计入当期(季度)银行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公告》还规定,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这项政策的含金量很高,老百姓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而在对应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征税或享受免税优惠,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便利和实惠。”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以家住青岛崂山区的孔女士为例,其出租门面房一次性收取一年租金10万元,她可以将10万元租金平摊至各月,每个月租金都不超过3万元,可以参照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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