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报道:5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了相关减税政策。
此前,两部委也出台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物流大宗商品仓储用地纳税减半的政策细则。
“减税降费政策逐步推出,万亿元减负目标有望实现,为企业减负将助经济上行。”普华永道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流转税主管合伙人胡根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表示,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等货物,税率为11%。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这是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保持企业税负不增,整体税负下降的重大举措,让企业充分感受到政府的减税诚意。”胡根荣建议,下一步,应加快推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的步伐,进一步规范农产品的税收政策及征管方法,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要高度重视简并增值税税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简并增值税税率平稳、有序推进。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提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普华永道中国研发优惠服务主管合伙人邸占广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上述《通知》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高于一般企业的加计扣除比例和适用时限,形成了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依据。同时,后续管理层将另行发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以明确这一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合规要求。
邸占广认为,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更加优惠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体现了国家对科研创新的大力支持,也符合国际主要创新驱动国家研发激励政策普遍对中小企业加大激励力度的趋势。这一政策针对性更突出,将对“万众创新”和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积极性起到良好促进作用。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指出,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增加了个人天使投资人的抵扣新政。
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值得注意的是,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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