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环保手续生产滚筒支架,并非法进行镀锌,镀锌污水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通过地下暗管排到厂区内的蓄水池,继而渗透到地下,严重污染环境。被查处后依然不知悔改,近日,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污染环境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
2012年9月,雷某经注册成立了某制刷材料加工厂,主要经营制刷、加工等业务,厂房安置在庐江。2016年,雷某将厂房搬到桐城某小学校舍内。2017年3月,桐城市环保局在检查时,发现雷某并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而生产滚筒支架产生的大量镀锌污水渗透到地下,已经对环境造成很大的污染,遂查封了镀锌设备,下达监察决定书,责令该厂立即停止排污行为。雷某在整改期间又找工人非法镀锌, 2017年5月被环保人员当场查获,并在现场排放的镀锌污水池中提取水样,后经安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该厂内蓄水池排放含锌的污染物总锌数据为605mg/l,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十倍以上。雷某非法获利8万元,专家评估该厂非法排污造成环境损害折合人民币11800.4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其在责令整改期间继续非法排放有害物质,应当从重处罚。雷某非法排放污水,破坏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支付11800.4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结合被告人有自首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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