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提出,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拒不停产限产的可以查封扣押。据悉,这条新措施旨在有效地防止排污单位继续偷产偷排。
全面修订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是山东省生态环境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所确定的原则、制度、责任体系等是山东省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基本遵循。
新版《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此外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排污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决定的,可以要求供电企业采取中止生产用电的措施,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据介绍,此次修订明确了责任体系,加强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属地监管职责,突出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明确了公民环境保护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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