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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出台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办法。至此,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其价值的鉴定工作将有章可循。
办法规定湖北厅对下列情形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省国土资源厅直接查处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需要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申请对涉及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省级以下公安、司法机关请求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国土资源部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其他组织和单位申请符合有关规定,需要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
湖北厅将设立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有关鉴定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
(关键词:国土资源 采矿 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