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柳州市中级法院终审认为,上诉人蓝群峰、韦毅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二人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上诉人蓝群峰、韦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所监管企业给予的财物,为所监管企业谋取利益,二人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月16日,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对被告人蓝群峰、韦毅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蓝群峰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韦毅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蓝群峰是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保护局原纪检组长兼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韦毅是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2012年1月中旬,河池市龙江河宜州河段水质出现异常,河池市环保局在调查中发现龙江河拉浪电站坝前200米处,水体镉含量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约80倍。经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污染源原因专家调查组调查认定,鸿泉厂与本次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本次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污染源之一。
一审法院认为,蓝群峰、韦毅任职期间对辖区内鸿泉厂未认真执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致使鸿泉厂得以常年逃避环境监管。2011年4月,鸿泉厂超出其生产范围,非法进行重金属铟的生产,并将产生的含镉废水通过管道排放到厂区内的溶洞竖井处,使废水流入龙江河中,其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二人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所监管企业给予的财物,为所监管企业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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