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近日联合发文,明确自2014年7月1日起,调整广西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管理方式,将原来的集中汇缴方式改为直接缴入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方式。
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管理方式调整后,收缴流程改为:采矿权人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申报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核定、向采矿权人下达《缴款通知书》,同时登录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向采矿权缴款人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应缴款项缴入治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款人持银行回单联到市、县国土资源局换取第四联《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通过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管理方式,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由原来的层层汇缴改为由缴款人直接上缴自治区财政,有效缩短了上缴时间,提高资金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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