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不断推进去产能的过程中,“僵尸企业”的处置颇为棘手。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表示,用破产方式来处置“僵尸企业”,可以彻底解决围绕“僵尸企业”形成的各类债务链条,从根本上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不过贺小荣也提醒称,未来我国还需要对僵尸企业进行精准识别,挽救确有存续价值的企业,防止“僵尸企业”将重整制度作为护身符逃避清理。
贺小荣指出,破产企业往往债务缠身、经营乏力,甚至还有连环担保、相互担保等债务,如果不及时有效清理,极易形成行业性、区域性金融危机。尽早使“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可以整体了结企业债务链条,一揽子解决由此形成的债务困局,消弥风险传导、防范系统性危机。
不仅如此,破产程序提供了“破”和“救”的不同措施,可以双管齐下,既能解决僵尸企业淘汰出清问题,也可以对具有拯救价值的企业进行挽救。
连年亏损、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症结之一。去年底时,北京商报记者就从业内获悉,国务院国资委已经全面梳理出中央企业需要专项处置和治理的“僵尸企业”和特困企业共2041户,涉及资产3万亿元。
对此,国企改革专家祝波善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这2000多家“僵尸企业”主要集中在煤炭、钢铁、电力等产能过剩的行业,目前面临的问题主要还在于资产重组恐面临“貌合神离”。
“国资委之所以进行摸底,就是因为‘僵尸企业’已经严重影响了部分行业、地区的经济发展,必须加大力度处置”,祝波善指出,此前我国经济形势较好时,煤炭、钢铁等行业扩张迅速,随着此后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国内需求不断下降,产能过剩的情况愈发明显,越来越多的煤炭、钢铁企业连年亏损,向地方政府不断“吸血”。
在此背景下,国资委也曾多次发话,提出要以破产重整等多重形式处置“僵尸企业”。此外,还要严格审慎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严厉禁止滥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维系“僵尸企业”而导致过剩产能回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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