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旨在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分散企业风险、有效保护环境污染受害者的险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推进十年却步履维艰,进展不大。
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投保环责险企业1.44万家次,保费2.84亿元,保险公司共提供风险保障金263.73亿元。
但上述数字与企业投保的其它险种相比,无论是参保企业数量,还是保费金额都远远无法相比,甚至可以忽略不计。
有专家表示,环责险在发达国家已得到普遍推广。但在我国总体来看效果不理想。越是实力强、管理规范的大企业,投保积极性越高,小企业投保意愿偏低,而恰恰是小企业更易发生污染事故,赔付能力也很低。此外,投保的企业,多数投的是最低的一档。
环责险“剃头挑子一头热”
据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公开消息,11月6日,该院与中国财险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签署合作协议,决定共同建立环境风险与保险研究中心,开展环境风险研究和定价研究等。
中国财险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仁江表示,环境风险与保险研究中心将为保险行业提供环境风险查勘评估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服务。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简称“环责险”)是指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这种保险投保人主要为企业,按照相关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人承担赔偿和治理责任,是维护环境受害人权益和修复生态的一种有效理赔制度和救济手段。
200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等文件也均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提出要求。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均开展了试点。参与试点的保险产品从初期的4个发展到目前的20余个,覆盖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保险公司已累计为企业提供超过1300亿元的风险保障金。
据第一财经记者掌握的河北、天津试点情况,在大气污染比较严重的河北省,将可能造成大气污染隐患的相关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包括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石油化工、钢铁、矿山采选、煤化工、建材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近3年来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位于环境敏感区内的排污企业。
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河北省共有462家企业投保,保费总额1470万元,保险公司为投保企业提供的风险保障金为10.5亿元。2016年,河北省共有1059家企业投保,保费总额4400万元,保险公司为投保企业提供的风险保障金为36亿元。至今,河北省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已经处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案件34件,赔款金额99.2万元。
在天津市,将三种类型的环境高风险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等可能造成大气污染隐患的行业,以及二噁英排放企业等。天津市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第三方因污染事故遭受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等5类保险责任,还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附加险。附加险的保障范围包括“因发生自然灾害导致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8类保险责任。
但总体来看,一些地方和企业对环责险冷热不均,有专家形容环责险是“叫好不叫座”“剃头挑子一头热”。
据甘肃省一项调查,2013年下半年起,甘肃在全省推广环责险,重点在重金属、化工等领域的国家、省、市、县重点监控企事业单位中推广。确定中盛国际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作为中介服务机构,通过招标确定由中国人保、中国平安、太平洋、中华联合4家财产保险公司开展试点。
中盛国际甘肃省分公司高级主管赵旭东对媒体表示,从近3年情况看,虽然在增长,但增速不快。甘肃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调研员李沛银也介绍,甘肃国控及省、市、县控重点污染企业有2800多家,投保环责险的不足十分之一。有的企业认为政府已要求投保安全责任保险,再买环责险是重复投保。而事实上,市场通行的安责险保障范围并不包含环境污染责任。
一系列约束措施瞄准欠保企业
环保部固废与化学品管理中心博士何艺介绍,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从2000年的830万吨增长到2014年的3634万吨,年均增长率达11.1%。专家估算,我国每年危险废物产生量超过1亿吨,约有7000万吨的废物尚未纳入环保部门的统计范围之内,大量环境风险处于不可控状态。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从实际出发,加强应对污染事故的机制建设,建立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环保部原核安全总工程师杨朝飞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就是环境保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长效机制,“加快建立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一项把市场手段运用到环保领域的重要尝试。”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在前些年环责险试点中,对此感兴趣的企业并不多,包括中石油、中石化等在内的一些行业巨头当时就表示,“对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工作予以支持,但是目前不宜把大型化工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这些企业还对该保险能否满足环境风险保障需求存在疑虑。
重庆市环保局工作人员朱玉娟此前对记者表示,业内普遍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积极性不高,主要有三类情况:一是认为自己企业完全没有什么环境风险,不必要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二是认为可以购买,但对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和服务质量持怀疑态度;三是政府已要求购买了安全责任保险等相类似险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重复保险。
有专家分析,此前出现上述情况的关键性原因是环责险并不是强制险,政府只是鼓励,采取的是自愿性商业保险模式,没有法律强制力,企业缺乏参保的外在压力。企业违法成本低没有投保动力。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没有强制企业购买环责险。此外,作为一个新生险种,环责险也有一个企业认识和接受的漫长过程。
但这一局面正在改变。2016年8月31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环境保护部、保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按程序推动制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发布实施性规章。”
今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就《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第六十一条规定:“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控行业名录、从事土壤污染修复等土壤污染高风险的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保险监管部门制定。”
今年6月,环保部会同保监会研究制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正在根据各方面反馈进行修改完善,拟以两部门规章形式颁布实施。
根据征求意见稿,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界定为“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环保部表示,“通过法律途径让企业承担环境破坏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是提高企业污染环境成本的有效方式。”环保、保监等部门将根据企业是否及时、足额投保,是否及时整改环境安全隐患,分别采取不同的激励或者约束措施。
例如,对于没有及时、足额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将调低企业的信用等级,将评价结果提供给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对此类企业,环保部门将不受理其相关财政资金申请,同时将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限制、压缩对这类企业的贷款。
环保部同时表示,将结合正在开展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等,研究运用保险机制促进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措施和实施路径。同时研究将涉重金属行业、石油化工等环境高风险行业纳入强制投保范围。在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的同时,协调组织京津冀环保部门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关键字:环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