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相关部委、省(区、市)环保厅局、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征求意见。业内专家表示,《办法》主要针对正在生产运行中的工矿企业开展土壤环境管理,避免或减少工矿企业生产运行过程中对土壤造成的污染。《办法》将使工矿用地这个广大领域的土壤环境管理有章可循。
在去年5月国务院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业内称“土十条”)中,2017年是一个重要节点。该计划提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各省(区、市)2017年底前完成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同时,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2017年底前,出台有关责任追究办法。
专家表示,土壤污染防治要遵从“控增量、减存量”的思路。土壤污染的存量可以通过修复慢慢削减,而如何控制新增土壤污染将是未来土壤污染防治的关键。这就要加强源头控制,尤其是加强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的管控。根据“土十条”,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根据《办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以及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办法》对工矿用地涉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现状调查、环境准入、设施防渗漏、隐患排查、企业自行监测、风险管控和修复等都做了系统的规定。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潜伏性、累加性等特点,待问题显现时已较为严重。土壤污染很大程度上不可逆,且修复土壤耗时、耗力,导致土壤污染的治理非常复杂和困难。
《办法》出台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的土壤将来也要和大气、水一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中,同时要求必须开展土壤环境现状调查。
做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和现状调查,一方面能从源头控制不合理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或不合理的政策,以此减轻对土壤环境的危害。另一方面,开展土壤环境现状调查针对重点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对相关企业的一种保护。
在今年4月举行的第245场中国工程科技论坛上,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河提出,科研机构和国家有关部门应正确区分土壤污染与土壤金属异常的差异,笼统将自然土壤异常确定为矿业“污染”既不客观也不科学;科学合理的矿山开发,既能满足国民经济需要的矿物原料需求,还能剔除隐伏在大地深处可能会带来污染的隐患。事实上,不少大型的金属矿床在自然水蚀、风化作用下,将不断析出砷、汞、铅、银等重金属元素,形成大面积的重金属异常;而合理科学的矿业开发和保护,不但不会加重异常,反而能提升整体环境质量,这在国内外的矿业史上已有许多成功的案例。因此,矿业开发企业和地勘单位,要坚持环境保护这条底线的同时,特别重视环境地质工作,加强矿山开发前后的环境背景的比对分析,才能更好地实现矿业开发和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
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管理的一项关键性制度,在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严控宏观与微观的经济活动环境准入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专家表示,现在,随着土壤环境保护立法和标准制定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推进,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
事实上,今年以来,从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等部委到地方政府,都在加速推进防治土壤污染的相关工作。今年8月份,环保部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卫计委联合编制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并经国务院批准印发各地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在地方上陆续启动。2017即将收官,全国土壤污染状况的详查开始密集进行,多个省份围绕耕地保护的农用地修复工作成效显著。
分析人士认为,伴随土壤修复行业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土壤治理需求有望加速释放,土壤修复市场在“十三五”将迎来发展高峰期。不过,目前国内土壤修复行业还刚刚起步,仍需要从环境调查、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环节构建和完善整个产业链条。其中,技术支撑和资金支持尤为关键。未来仍需要若干综合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一批有活力的中小企业来整体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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