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原局长邵毅受贿、贪污案,认定被告人邵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邵毅利用担任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投资、承接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索取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0万余元。2012年至2013年,邵毅利用担任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局长、澳中国际矿产资源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非法占有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澳中国际矿产资源有限公司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9万余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毅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邵毅受贿犯罪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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