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版)》,指导地方特别是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取得土地要素,支持产业创新发展和民生服务设施建设。
《指引》的发布,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及扩大开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平等取得土地要素,有力促进高质量发展。
《指引》共分4章28条,分别对产业用地政策的内涵和实施原则、土地供应的基本规定、产业用地政策的实施、产业用地管理的要求等予以说明。在“产业用地政策实施”章节中,进一步细化梳理了原地类管理、土地利用计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土地用途的确定、配套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土地复合利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转型涉及用地、地下空间开发、过渡期政策、土地价格评估、土地供应价格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相关规定。
《指引》就“支持土地复合利用” 中规定,依据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的规定,鼓励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供中小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标准厂房用地按工业用途管理,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只租不售、租金管制、租户审核、转让限制的,其用地可按科教用途管理。
《指引》就“企业转型涉及用地”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号)等的规定,对旧城区改建需异地搬迁改造的城区商品批发市场等流通业用地、工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有土地使用标准要求的,应按标准安排同类用途用地。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的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指引》规定,对于产业用地政策中明确,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的情形,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
产业用地政策对“暂不变更”的时限没有明确规定的,时限及后续管理可参照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执行,或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但时限起算时点应在设定过渡期政策相关文件有效期内。
通知同时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在产业用地政策执行中做到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切实落实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要求;要深入推动节约集约用地,通过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释放更大的用地空间,保障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和民生服务设施建设需求;要面向各类用地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宣传、解读产业用地政策,在工作中规范执行政策,营造支持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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