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特定碳合金钢产品(certain carbon and alloy steel products)作出337调查部分终裁:对该案行政法官于2016年9月16日作出的关于特定中国涉案企业的缺席初裁(Order No.33)不予复审。包括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Shan dong Iron and Steel Group Co.Ltd.)、山东钢铁有限公司(Shandong Iron and Steel Co.,Ltd.)、济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Jigang Hong Kong Holdings Co.,Ltd.)和济南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JinanSteelInternationalTradeCo.,Ltd.)(合称“山东”)及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Hunan Valin Steel Co.Ltd.)和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Hunan Valin Xiangtan Iron and Steel Co.Ltd.)(合称“湖南华菱”)在内的多家中国钢企涉案。
2016年4月26日,美国U.S.Steel Corporation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中国特定碳合金钢在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中的存在以下行为:(1)阴谋操纵价格、产量和出口量,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美国法典》第15卷第1条)的规定;(2)侵占及使用美国钢铁公司的商业秘密;(3)原产地或制造商虚假标识,违反了《兰汉姆法》(《美国法典》第15卷第1125(a)款)的规定,请求美国ITC发布一般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2016年5月26日,美国ITC投票决定对华特定碳合金钢启动337调查。本案行政法官分别于2016年6月20日和2016年6月27日准予山东和湖南华菱有关将其提交关于本案立案申请书、立案公告和特定证据开示要求的答辩期限延期至2016年6月30日的动议。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案行政法官未收到山东和湖南华菱所指称的上述答辩。2016年8月18日,U.S.Steel提出旨在请求发布法令要求山东和湖南华菱陈述其不应被作出缺席判决理由的动议。2016年9月2日,本案行政法官作出批准上述动议的初裁(OrderNo.29)。上述涉案企业未提交关于立案申请书和立案公告的答辩意见或不应被缺席判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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