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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起超标电动车将停止办牌

2013-9-26 16:41:53来源:东南早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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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导读:
  • 超标电动车将于10月16日起停止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届时警方将开始查处无牌上路行驶的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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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超标电动车 牌照

超标电动车将于10月16日起停止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届时警方将开始查处无牌上路行驶的电动车。交巡警还特别提醒广大市民,已经取得电动车牌照的市民应该规范悬挂车牌,牌照共有大小两块,大车牌挂在电动车后,小车牌则挂在电动车前。此外,市民还应该随身携带行驶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于今年6月7日正式出台。《通告》要求,7月1日起,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洛江区万安街道区域内市民合法拥有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合标电动自行车可长期登记挂牌,超标电动自行车申请临时登记上牌以后,可以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超标车所有人应于2013年7月1日至10月15日期间申请临时登记上牌,2013年10月16日起停止办理。

市民如果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可以极大节省时间,市民可以先登录泉州市公安局交巡警网站(www.qz122.gov.cn),点击“交通新闻”一栏“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须知及表格”阅读上牌流程,下载相关表格,自己先准备好相关材料。

只有收款收据没有发票的市民,可携带《电动自行车归属证明》,到社区或单位盖章,车辆属单位的,还可提前填写好《电动自行车业务委托书》。


此外,市民可自行用 A4白纸和铅笔拓印出完整并清晰可辨的车架号。市民还可自行拍摄2张电动车相片,照片要求大小为6cm×9cm,颜色为彩色。拍摄时,应从车后方左侧45°角拍摄。

据悉,2013年6月8日前(不含6月8日)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包括超标车和合标车)办理登记上牌需要提交的合法证明有: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收款收据等。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若身份证地址与居住地址不一致,还应提交暂住证及复印件。车辆属单位的,应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书面委托书。2013年6月8日后(含6月8日)购买的合标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需要提交的合法证明有身份证明、购车发票和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关键字:起超标电动车 牌照)

(责任编辑: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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