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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增值税征收率简并统一调整为3%

2014-6-18 13:13:26来源:网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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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并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 关键字:
  • 增值税 征收率 财政部

今日(18日)财政部在其网站上公布通知,将部分增值税征收率进行调整。

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并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14]57号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文中所提到的(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是指: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4%减半征收(其他资产按其适用税率征收);(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是指:纳税人销售以前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所谓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其算法是先将销售收入换算为计税收入,即计税收入=含税收入/1+4%,再按照计税收入算增值税,即增值税=计税收入×4%×1/2

按照新的计税办法,计税收入=含税收入/1+3%,增值税=计税收入×2%,从计算方法中可以看出,新的计税办法将计税收入提高了,而计算税额的税率实际上没变,则同样的销售收入下,新的征收办法增加了税负。

文中另外提到的,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是指:一般纳税人销售电力、建筑用砂石料、自来水、某些生物制品等特殊商品,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是指:寄售物品、死当物品、免税店的免税品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新的征收办法当中,直接将这部分的6%和4%的税率统一下调至3%,这确实是将这部分增值税税收给降了下来,降低了税负。

本次税负调整依然维持了2008年12月初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出的结构性减税的思路,即有选择的减税,税负有增有减,总体税负减少。

 

(关键字:增值税 征收率 财政部)

(责任编辑: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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