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1日,南海区环保部门接市民举报查证,位于大沥镇雅瑶的上亨屈岗工业区兴仪福金属回收有限公司V 135号铺位在没有办理任何营业执照和审批的情况下从事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拆解工作。现场查获废铅酸蓄电池132770公斤,其中已拆解65970公斤。环保执法人员现场对作坊内的电池渗出液、排水渠及现场周边的地表水进行采样。经对样品分析后证实,加工作坊内渗漏液体中总铅浓度超标200多倍,锌、镉、镍等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周边地表水也已受到严重的污染。当日下午南海区环保部门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于8月15日将相关资料移送公安机关。
2013年12月底,经南海区人民法院审判,认定被告李某庆及梁某生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庆、梁某生拘役五个月,分别并处罚金1万元。
说法:《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污染环境罪等罪名的入罪要件认定标准都有所降低。十四种情形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上述案例中的李某庆、梁某生行为属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属严重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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