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晚,舜天船舶发布公告称,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近日就12艘散货船租售合同争议做出判决,在支持公司取消前6艘船租售合同的基础上,裁定对方赔偿预付款、担保费、律师费及相应利息损失等共计约3000万美元。
2012年,公司子公司顺高船务与承租人(阿珀利俄特斯有限公司、玻瑞阿斯有限公司等12个境外单船公司)签署了12个64000吨散货船租售合同,其余6艘船(简称“前6艘船”)是对顺高船务于2012年4月23日签订的租售合同经修改后的重新签订合同,其余6艘船(简称“后6艘船”)为顺高船务新接订单合同。当年6月8日,公司开立了预付款保函,但承租人并未按约付款。2013年8月2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前6艘船预付款的最迟支付期限为2013年11月25日。
由于承租人未能履约付款,2014年2月20日和3月5日,公司先后向对方发出违约通知。随后,承租人就12艘64000吨散货船租售合同提起仲裁。3月13日,公司就前6艘船发出取消合同的通知并提出索偿。
2014年5月,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做出裁定,支持公司取消前6艘船的租售合同,并裁定由对方承担相应的仲裁费用。近日,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做出判决,裁定对方赔偿公司预付款、担保费、律师费及相应利息损失,并承担相应的仲裁费用,共计约3000万美元。
公司表示,为保证该6艘船租售合同的履约,承租人以高纯度的镍丝作质押,但该质押物的执行尚存在争议。质押物的价值尚不确定,且可变现能力较差。对方应赔偿公司的损失,公司实际能获得的受偿金额尚无法确定。
舜天船舶3月13日公告, 舜天船舶的全资子公司顺高船务有限公司就12艘64000吨散货船租售合同项下争议与承租人发生了仲裁事项。承租人于2014年3月7日指定仲裁员,就12艘64000吨散货船租售合同提起仲裁。2014年5月,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做出裁定,支持我司取消前6艘船的租售合同,并裁定由对方承担相应的仲裁费用。该裁定未述及后6艘船的合同争议。
近日,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做出判决,在支持我司取消前6艘船租售合同的基础上,裁定对方赔偿我司预付款、担保费、律师费及相应利息损失,并裁定由对方承担相应的仲裁费用。上述各项费用共计约3000万美元。
为保证该6艘船租售合同的履约,承租人以高纯度的镍丝作质押,但该质押物的执行尚存在争议。上述质押物的价值尚不确定,且可变现能力较差。
上述仲裁庭裁定的对方应赔偿公司的损失,公司实际能获得的受偿金额尚无法确定。公司将在今后的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该仲裁裁定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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