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工信部发布《关于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首次明确电解铝产能置换的执行期限,要求2011-2017年关停并列入淘汰公告的电解铝产能指标,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产能置换,逾期将不得用于置换。
《通知》指出,凡包含电解工序生产铝液、铝锭等建设项目,应通过兼并重组、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集团内部产能转移和产能指标交易的方式,取得电解铝产能置换指标,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产能置换是指通过市场化手段,淘汰落后产能,实现产业升级,分为等量产能置换和减量产能置换。前者指新建项目应淘汰与该建设项目产能数量相等的落后或过剩产能;后者是指新建项目应淘汰大于该建设项目产能数量的落后或过剩产能。
可用于产能置换的指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包括2017年10月及以后建成的合规产能。企业获得的电解铝产能置换指标,须优先用于本企业现有未完成产能置换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未完成产能置换的,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新开工建设项目。
(关键字:电解铝产能置换 执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