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1年9月1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宣传《办法》,我们将为读者讲解电动自行车安全出行的常识,希望能帮读者们解疑释惑,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同时我们也希望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摒弃交通陋习,文明出行,安全出行。
《办法》中规定,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由质监、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将依法没收车辆和违法所得,处销售车辆货值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未取得行驶证、号牌和临时通行许可证、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的,设定了罚款40元、200元的规定。
对生产企业、销售商、维修经营单位以及使用人违反规定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部件以及加装音响、高音喇叭等行为将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其违法装置。
对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上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和闯红灯等行为,处200元罚款。驾驶人若拒绝接受罚款处罚,有关执法部门可以扣押违法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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