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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旧版
吸纳了2009 年以来各类产业政策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2006 年和2009 年,结合当时的产业政策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国土资源部先后制定了《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 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 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 号)、《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 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 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4 号)。本次《通知》在此基础上,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一是覆盖范围更全面。相比而言,本次发布实施的《通知》综合考虑了2006年本及其增补本中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有关内容,对前两次发布实施的各类建设项目规定要求等均予以吸收完善。同时还进一步考虑了2009 年以来各类产业政策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如将“ 新建煤与瓦斯矿井不得低于以下规模:高瓦斯矿井30 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45 万吨/年(2015 年前)”列入本次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中,将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含1.0)列入本次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中。
二是产业用地门槛更高。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中对各类产业生产工艺、技术、产能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本次《通知》也对有关产业用地政策设定了更高的门槛。如2006 年,对800 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不予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在本次《通知》中则进一步要求对1450 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不予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因此在本《通知》发布实施后,2006年本及其增补本均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