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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
不同情况适用不同审批权限,培训中心等接待功能的项目不予批准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07〕11 号)的有关要求,《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 年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 年增补本)》对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明确了有关规定,本次《通知》中仍将其列入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中。对于该类项目的用地条件,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明确项目审批权限。对于各级政府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应至少由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省级或省级以下政府职能部门无权进行相关项目审批。如对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以及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 万元以上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 万元以下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项目一律由国家发改委审批;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地、县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地、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则应由地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等。
明确项目功能用途。根据中办发〔2007〕11 号文的有关要求,结合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对党政机关(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建、改扩建培训中心(基地)和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该类项目应积极推进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程,实现与党政机关等彻底脱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