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钼矿、稀土等有色金属用地
将原先一概列入禁止目录的钼矿分规模区别对待,稀土则除了优化重组项目外禁止用地
在《通知》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钼矿目前未列为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并且近年来随着我国地质勘查的不断深入,国内钼资源储量持续增加。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国内钼消费量不断增加,市场需求有潜力,国内市场从2009 年开始已经由大量出口变为净进口。因此,为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保障资源安全、促进钼产业可持续发展,在符合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并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适度开发大型钼矿是必要的。
因此,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实施《通知》时,将原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中的“新建、扩建钨、钼、锡、锑开采、冶炼项目”修改为“ 新建、扩建钨、锡、锑开采、冶炼项目”和“ 新建、扩建钼金属资源量小于20 万吨、开采规模小于100 万吨/年的钼矿项目”。
为切实加强稀土行业管理,加快转变稀土行业发展方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指出,要深入推进稀土资源开发整合。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整体部署,挂牌督办所有稀土开发整合矿区,深入推进稀土资源开发整合。严格稀土矿业权管理,原则上继续暂停受理新的稀土勘查、开采登记申请,禁止现有开采矿山扩大产能。要严格控制稀土冶炼分离总量。“十二五”期间,除国家批准的兼并重组、优化布局项目外,停止核准新建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禁止现有稀土冶炼分离项目扩大生产规模。因此在《通知》中将“ 稀土开采、选矿、冶炼、分离项目(在确保产能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有利于布局优化和兼并重组的项目除外)”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中。